失信被执行人 |
于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2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6079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良及被告于燕结欠原告徐玉妹借款80000元,被告王建良定于2020年4月-2021年3月,每月月底前归还30002元,2021年4月底前归还4000元,合计40000元;被告于燕应归还40000元,定于2020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元,直至付清。如被告王建良、被告于燕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徐玉妹有权就被告王建良、被告于燕各自应付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徐玉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于燕负担,此款原告徐玉妹已预交,于燕定于2020年5月底前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徐玉妹。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