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26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426民初2959号 |
案号 |
(2021)鲁1426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国永工程款本金10642278.78元及截止到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60722元。二、被告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倍亿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刘国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2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47820元,由被告德州晟合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倍亿智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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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武立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26312609667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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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