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蒙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3********5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23民初1587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传刚、黄蒙蒙下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2021年6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余下本金100000元及全部利息定于2021年10月1日之前还清,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康传银、吴春花对被告康传刚、黄蒙蒙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次日起就全部标的款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