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11********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刑初358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4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温建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赵永利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止)。三、被告人李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止)。四、被告人温建宁、赵永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宁夏银座实业有限公司397428元。公安机关从温建宁处扣押的金色苹果7型手机一部,从赵永利处扣押的金色苹果6型手机一部,从李翔处扣押的银色苹果6plus型手机一部发还给三被告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