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齐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3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9民初303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齐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9]14128小借字第141282019070210020003号的《赣州市农商银行百福易贷借款合同》;二、被告张齐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按年利率10.68%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20年7月2日起至钱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02%计算利息;已支付的利息2,736.36元应当抵扣相应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保全费380元,合计1,02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齐英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