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伏明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1662号 |
案号 |
(2021)粤0891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伏明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的信用卡贷款本金103190.06元及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费用11161.5元,利息8778.45元,合计123130.01元及以本金103190.0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息、费用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60元、申请费1135.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158.25元,由被告伏明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