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沙民初字第5513号民事判决书、(2011)大民一终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
案号 |
(2014)沙执恢1字第00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医疗费11072.8元(14072.8元-3000元=11072.8元);二、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康复治疗费3092元;三、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护理费时47200元;四、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交通费300元;五、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六、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营养费1500元;七、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残疾赔偿金42600元;八、被告大连武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泽颖精神抚慰金1万元;九、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鉴定费32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武道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追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4-05-20 |
发布时间 |
2015-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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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昌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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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建花园1号公建(胶州街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