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3********5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吉0284民初1969号 |
案号 |
(2021)吉0284执恢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王大伟、潘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李爽借款本金165,000.00元、利息65,100.00元,本息合计230,100.00元;二、驳回李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0元,由王大伟、潘海英负担4,700.00元,李爽负担19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