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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23********5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吉0284民初1969号
案号
(2021)吉0284执恢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磐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王大伟、潘海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李爽借款本金165,000.00元、利息65,100.00元,本息合计230,100.00元;二、驳回李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0.00元,由王大伟、潘海英负担4,700.00元,李爽负担19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时间
2021-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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