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居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5********9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525民初1991号 |
案号 |
(2021)湘0525执1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居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米成慧借款本金9652元;二、驳回原告米成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张居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