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4民初311号 |
案号 |
(2019)冀0404执8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虎、王梓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5100元,合计1505100元;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小虎、王梓伊追偿;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4元,减半收取106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12元,由被告李小虎、王梓伊负担13808元,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负担156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84084512J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51号3号楼3单元301-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