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0民初22号 |
案号 |
(2019)桂10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百色烁城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各笔贷款本金数额为本数,自各笔贷款发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广西百色烁城纸业有限公司已偿还的5114374.18元,充抵利息。);二、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设定抵押的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烁城中央公园3号1层、2层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广西烁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朱时生、黄宗朝、黄春城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靖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那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广西百色烁城纸业有限公司、广西烁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时生、黄宗朝、黄春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永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0006621426061 |
登记机关 |
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