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1民初409号 |
案号 |
(2019)桂0921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梁伟、梁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给原告吴栩彬;二、被告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梁伟、梁波共同支付利息给原告吴栩彬(利息计算办法: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三、原告吴栩彬对被告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梁伟、梁波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平南县工业园第二支线道路地段(地块4)〕处房地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60无,由被告广西河山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梁伟、梁波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21557241733P |
登记机关 |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南县镇隆镇二级公路边(旧新桥路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