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72民初438号 |
案号 |
(2019)桂72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海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0967.54元、利息678245.76元;复利150920.91元;罚息128190.66元。(以上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17年10月16日),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二、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所有的“碧海利”轮在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及本案诉讼费金额范围内享有抵押权;三、被告林小钦、谢瑞华对被告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小钦、谢瑞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追偿。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6元、公告费260元(以上两项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林小钦、谢瑞华负担。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海海事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小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794341682B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与鱼峰路交汇处鱼峰公寓702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