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1159号 |
案号 |
(2019)皖0121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货款19017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93488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9668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止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张开政、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嘉吉饲料(合肥)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安徽新安良种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张开政、安徽新安塑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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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忠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2853682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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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工业区B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