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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惠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8********40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民初字第1683号
案号
(2021)闽0628执恢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惠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永祥借款人民币8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借款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洪永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0元,由原告洪永祥负担500元,由被告赖惠燕负担11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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