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德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4********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鼎民初字第2118号 |
案号 |
(2015)鼎执字第0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泽丰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804.86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3.35‰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每一期到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次日起按月13.35‰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二、被告王德明、吕小宁、福建省福鼎市越科化油器有限责任公司、李霞弟、福鼎市卓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兰加其对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1-13 |
发布时间 |
2015-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