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3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5民初1080号 |
案号 |
(2019)浙0105执39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拱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09049.9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另行计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江藻镇泥沙埠村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诸字第391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GS2014-1006A《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45万元;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诸工商动抵登字20141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记载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GS2014-1006《最高额动产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200万元;四、被告浙江勇纺织有限公司、柴永福、斯苏丽对第一项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GS2014-1006《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200万元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72元,由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国勇纺织有限公司、被告柴永福、被告斯苏丽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柴永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81723617354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