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秀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5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982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1)鲁0982执2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帅定金20000元;二、被告董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帅货款111360元,并赔偿损失(以111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董安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董秀民、董安桐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