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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秀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5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982民初351号
案号
(2021)鲁0982执2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帅定金20000元;二、被告董秀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帅货款111360元,并赔偿损失(以1113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董安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4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董秀民、董安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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