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3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202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荣章本金180499.76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4月23日前利息为29289.51元,2020年4月24日后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二、驳回原告刘荣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6元,由李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