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振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523号 |
案号 |
(2021)晋1028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振奋、李贵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县世忠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农资款7970元及违约金23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元,由陈振奋、李贵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