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密久元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哈市民三初字第420号 |
案号 |
2015年哈市执字第00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忠玉返还原告39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哈密久元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元,邮寄送达费90元,由被告张忠玉、哈密久元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5-03-04 |
发布时间 |
2016-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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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200576246441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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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东疆中大道75号潞和车码头汽车产业园A-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