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3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3民初1657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相关利息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志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