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权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3********6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3123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1)湘3123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昌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凤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万元和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到期利息为6302.96元,之后的利息按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权飞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262.5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