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尚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722********4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821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21)甘0821执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尚勇、口云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归还原告李拉粉借款本金300000元,清偿利息72000元(利息算至2020年10月30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尚勇、口云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