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104民初148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7)甘0104执1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智烨、胡智焱、曹珊、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之前共同偿还原告甘肃西固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5541.06元及罚息79087.4847元(计算至2017年9月4日),合计1524628.54元。二、被告胡智烨、胡智焱、曹珊、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险费用4600元、律师费30061元,合计34661元。三、被告景文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2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胡智烨、胡智焱、曹珊、甘肃通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7-11-02 |
发布时间 |
2018-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智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0756551769W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8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