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熊伟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4民初1183号 |
案号 |
(2018)赣0104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2937.90元(暂算至2016年4月19日止),共计2012937.90元,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4月20日至还清贷款时止;二、被告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邹致伟、钟国粱、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小平、刘正洪、易辉、窦文敬、易珑超、熊伟凌对上述借款本息2012937.90元及后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04元,由被告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邹致伟、钟国粱、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小平、刘正洪、易辉、窦文敬、易珑超、熊伟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