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01********5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02民初5117号 |
案号 |
(2021)浙0502执1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 告程云归还 原告朱建借款本金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 以 1 0 0 0 0 元借 款 本 金 为基 数 自 2 0 1 9 年 5 月 5 日起 按 照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的 贷 款 市 场 报 价 利 率 的 四 倍 计 算 至 实 际清 偿 日止 ) , 限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起 十 日 内清 偿 ;二 、驳 回原 告 的 其 余 诉 讼 请 求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应 当依 照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第 二 百 五 十 三条 之规 定 ,加 倍 支 付 迟延 履 行 期 间的债 务利 息 。本 案 受理 费 3 0 0 元 ,减 半 收 取 1 5 0 元,由 原 告 朱建 负 担 5 0 元,被 告 程 云 负 担 1 0 0 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