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4民初5957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金堂货款206140元及逾期利息(以206140元为基数,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hyperlink"https://baike.so.com/doc/1889855-1999544.html"\t"_blank"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hyperlink"https://baike.so.com/doc/5418096-5656256.html"\t"_blank"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期间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6.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沈阳爱尔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578378608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三家子路2-20号10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