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1812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3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睢宁县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士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4560321777G |
登记机关 |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睢宁县高作镇八里钢铁北路东侧瑞通钢市办公楼8588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