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3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181民初2167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王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欠款本金 9999.45 元及上述本金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按照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计算,截止到2019年6月25日,利息为7211.21元、违约金及滞纳金17873.3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王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