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永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3886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56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永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剑飞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西安安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安安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永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时间 |
2018-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