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爱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3880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6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福龙、吴爱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黄剑飞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黄永志、西安上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永志、西安上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福龙、吴爱萍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