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东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8********4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8民初1276号 |
案号 |
(2021)黔2628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杨通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8108.71元及利息; 2、被告杨东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