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勤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2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5民初1705号 |
案号 |
(2016)苏0305执26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徐勤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6940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恒久集团有限公司、徐勤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12 |
发布时间 |
2017-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