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1445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1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支付水费109250元;二、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支付利息805.12元,并从2020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承担80511.5元水费的利息至水费付清之日止,还应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承担28738.5元代收水费的利息至水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负担138元,由被告昌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负担1236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玛纳斯县供排水公司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4798150648D |
登记机关 |
玛纳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中华路凤凰商厦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