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2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数额为393752.8元,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逾期利率分别计算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对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保证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788元,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共同负担(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时间 |
2018-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水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160801489XQ |
登记机关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