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5民初1891号 |
案号 |
(2021)鲁0285执10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60297.4元;二、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9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610297.4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95元,由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被告青岛嘉纳可可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6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宫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5790807828L |
登记机关 |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岛莱西市姜山镇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