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民初1465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树仁、孙连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支行借款本金720,000元,并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告蔡桂亭、乔艳薇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实际承担后可向被告李树仁、孙连波追偿;三、被告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实际承担后可向被告李树仁、孙连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5元,由被告李树仁、孙连波、蔡桂亭、乔艳薇、朝阳市阶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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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桂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0268008899X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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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28C号203A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