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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5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322民初335号
案号
(2021)辽1322执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红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学军支付劳动报酬8216.67元及此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动报酬8216.67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朝阳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苏红兵负担,被告朝阳鑫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355537527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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