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488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余市永盛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63712.72元,逾期付款利息18614元,合计282326.72元,并继续以货款本金263712.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从2020年11月2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被告南丰县富鼎彩印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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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经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355602936X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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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富溪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