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鑫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5********7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502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21)鄂0502执2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鑫宇向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支付停运损失11088元(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支付至原告宋传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779758063076的银行账户)。二、被告谭宏向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支付停运损失4752元(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支付至原告宋传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779758063076的银行账户)。三、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鑫宇负担308元(于2021年8月6日前转付给原告宋传红)、被告谭宏负担132元(于2021年8月6日前转付给原告宋传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