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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鑫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05********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502民初1915号
案号
(2021)鄂0502执2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鑫宇向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支付停运损失11088元(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支付至原告宋传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779758063076的银行账户)。二、被告谭宏向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支付停运损失4752元(于2021年8月6日前支付,支付至原告宋传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480779758063076的银行账户)。三、原告宜昌交运集团出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宋传红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鑫宇负担308元(于2021年8月6日前转付给原告宋传红)、被告谭宏负担132元(于2021年8月6日前转付给原告宋传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8-26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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