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5********0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9569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4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常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支付所欠卡号为6227614156921670信用卡本金9949.74元、应收费用1518元及欠款利息(截止2014年11月25日的利息3498.21元,2014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常丹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