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慧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0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08执688号 |
案号 |
(2021)豫0108执恢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军、安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贷款76476.22元、违约金22942元,总计99418.22元;二、被告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军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43元,由被告何军、安慧慧、信阳鑫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