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森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4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22民初1652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森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郝兰平借款500 000元,在偿还500 000元借款本金的同时,按20%的年利率计付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该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郝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森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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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叶春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2054739521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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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叶县叶廉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500米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