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富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9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22民初5370号 |
案号 |
(2021)豫0122执4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辛会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小志借款10万元; 二、被告王富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富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会立追偿(被告辛会立、王富凯可直接将上述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樊小志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樊小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账号6230 5207 1002 0843 07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辛会立、王富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