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富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9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537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4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会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樊小志借款10万元; 二、被告王富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富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会立追偿(被告辛会立、王富凯可直接将上述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樊小志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樊小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账号6230 5207 1002 0843 07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辛会立、王富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