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飞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9********2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02民初2515号 |
案号 |
(2021)桂1402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2515号被告黄飞进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若恒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37 294.91元。案件受理费366 元,全部由黄飞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