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2601民初3430号 |
案号 |
(2017)黔2601执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黔东南州宏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9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8945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21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黔东南州宏鑫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李继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凯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7-14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兰宇军兰宇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00662999132Y |
登记机关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丰东路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