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9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2民初659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5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华刚支付工程款128140.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28140.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7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卢顺在以上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范围内向原告孙华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0元,由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负担3500元,由原告孙华刚负担2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筑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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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卢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099214905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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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桥中村1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