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621民初2886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21497.45元。二、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92089.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止;以3592089.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以429408.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以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28元,减半收取24514元,由原告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4元,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2871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28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9413846,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万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7265303184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迎宾路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