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红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2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1130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9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慎由、骆红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按年息10.0169%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年息13.02197%计算,扣除已经收回利息12773.42元)。二、被告张清旺、张刚举、张卫峰、王传厚、张小国、张金阁、沈保国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主张。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900元,由被告张慎由、骆红秀、张清旺、张刚举、张卫峰、王传厚、张小国、张金阁、沈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